來源:中國視窗網
據惠州市及其媒體透露,惠州市城區有一群大叔大媽身披“冤”字,出現在廣東惠州市政府許多機構和惠州中級法院大門內外,以及惠州市街頭等地。
記者簡單的了解了情況,這些叔叔阿姨都是由廣西桂林市來惠州市投資的桂林市曙光公司大亞灣公司的職工。引發此次喊“冤”行動,均與惠州市中級法院下發的錯誤的(2012)惠中法執字第174-6號《執行裁定書》和(2012)惠中法執字第174-6號《函》有直接關系。
事情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桂林市曙光房地產開發公司到惠州市投資組建的桂林市曙光房地產開發公司大亞灣公司(下稱:曙光大亞灣公司),與惠州市大亞灣管委會(下稱:管委會)協商投資建設大亞灣澳深公路項目,1992年12月管委會已同意曙光大亞灣公司投資開發澳深公路項目的前提下,1993年4月惠州大亞灣基礎公司和大亞灣華南實業開發總公司(下稱:華南公司)為參與開發澳深公路項目與曙光大亞灣公司簽訂了聯合組建澳深公路實業開發總公司的《合同》。因政府不同意華南公司參與公路項目,僅同意大亞灣基礎公司(不分利)代表管委會進行澳深公路項目協調工作,所以僅由曙光大亞灣公司一家獨自與政府(管委會)簽訂了投資開發澳深公路項目《合同》,由曙光大亞灣公司自帶資金采取“以路換地”的項目收益方式,投資幾億元人民幣完成了公路項目大量的土石方工程,后因國家政策不允許“以路換地”及規劃變更,已變更為政府核實公路項目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后,進行結算。經管委會組織七個政府部門初步核算簽認,曙光大亞灣公司完成澳深公路土石方工程造價為1.62億元人民幣,但在支付結算款的時間問題上未能達成協議。
曙光大亞灣公司投資不能收回,經濟陷入困境,此時大亞灣基礎公司、華南公司提出可以協調政府幫助工程結算,條件是曙光大亞灣公司書面承認華南公司對澳深公路項目工程做了協調工作,可分配20%的工程結算款。曙光大亞灣公司為盡快收回投資與大亞灣基礎公司、華南公司在2005年12月10日、15日簽訂了二份《工作備忘錄》,現沒有證據證明華南公司完成了《工作備忘錄》所提到的工作成績。2008年5月12日,華南公司依據《工作備忘錄》向惠州中院起訴曙光大亞灣公司并以價值不足100萬元的200多平方米的房產做擔保申請訴訟保全,由惠州中院超標查封了曙光大亞灣公司銀行商品房專項賬戶存款1.32億元人民幣,引起了商品房購房者的恐慌,在此情況下,于2008年7月15日、18日,曙光大亞灣公司又與華南公司簽訂了“雙方同意政府最終審定的工程結算款及任何補償”在價值金額1.62億元以內曙光大亞灣公司占80%、超過1.62億元的占20%的有一定問題的兩份《分配協議》(簡稱:“7.15”協議和“7.18”協議),由華南公司以曙光大亞灣公司名義去找大亞灣管委會爭取1.62億元人民幣的工程結算款,但華南公司并未依約去找管委會爭取這1.62億元工程結算款。
記者了解到,就是由于上述“7.15”協議與“7.18”協議的工程結算款分配糾紛產生了本案訴訟官司,導致了本執行案。現即使按本案生效判決,認定“715”和“718”協議有效,惠州中院也未按本案查明的事實和判決對“政府最終審定的工程結算款1.62億元”進行執行。
記者還了解到,因政府未有同意華南公司參與澳深公路項目開發,華南公司在法庭上,也承認未對澳深公路投資分文,判決書也查明華南公司未有代表過曙光大亞灣公司去向管委會結算過工程款。澳深公路項目工程結算款最終是由桂林市政府派人去找管委會協商,在2010年2月5日,大亞灣管委會用兩塊原已辦土地證的土地199590平方米折價1.5億元(惠中院評估),另加1200萬元原借款合計1.62億元充抵上述工程造價結算款,據此曙光大亞灣公司與大亞灣管委會簽訂了《終止項目合同及處理協議書》,對曙光大亞灣公司投資澳深公路項目工程,進行了徹底了結。
鑒于惠州中院明顯執法不公,曙光大亞灣公司不斷抗爭逐級向上級法院申訴,最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監督,以及廣東省高級法院已立案監督并下達“(2014)粵高法執監字第4號《執行監督情況通知書》”,函示惠州中院: “先確定申請執行債權再執行”、“進行審查并作出答復”,迫于壓力,惠州中院下發了《暫緩協助執行通知書》,就在上級法院執行監督的審查期內,惠州中院居然一面公開下發《暫緩協助執行通知書》給國土部門,一面卻采用欺瞞的手段暗地里又下發一份先行完善土地手續的174-6號《函》給國土部門,這違反了在暫緩執行土地標的物期間,一切對標的物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的法律規定。
記者注意到,惠州中院在未確定申請執行債權及分配對象、分配標的、分配比例的前提下,背離一審、二審、三審判決、裁定本案查明事實和判決指向,實際工程造價結算款為兩塊土地共計199590平方米(惠中院委托評估價為1.5億元)和1200萬元借款合計為1.62億元,是7.18協議所約定結算分配方案指向的分配對象的認定。違法作出本文開頭提到的錯誤的174-6號《執行裁定書》,將價值 1.35億元的一塊土地全部折抵給申請執行人奧得利公司(華南公司在法院判決后,出于某種動機,將其權利義務轉讓給了連工商注冊登記都未繳費的皮包企業——奧得利公司);且是在奧得利公司從解封另一塊土地的174-5號裁定書中詐取了5000萬元涉案執行款及詐取了曙光大亞灣公司600萬元情況下,惠州中院故意幫其隱瞞該事實,使對項目工程“一分錢”未投資的申請執行人奧得利公司竟然分配到了1.91億元人民幣,而對全額投資項目幾億元人民幣的被執行人——曙光大亞灣公司,惠中院居然未裁定分配“一分錢”。現連3歲小孩,都知道惠州中院執行錯了。
惠州中院與奧得利公司勾結,導致極其嚴重的錯誤執行行為,甚至說瀆職及徇私枉法行為實乃聞所未聞,極其罕見,如此嚴重司法不公,嚴重背離司法公正及公平的基本原則。由此,惠州中院應當立即糾正其極其錯誤的執行行為,撤銷該174-6號《執行裁定書》和174-6號《函》。
記者還注意到本執行案存在的問題太多,而這些身披“冤”字,集體“跪”在惠州中級法院門口的大叔大媽們,太冤!太冤!“跪”請惠州中院依法執行廣東高級法院對該執行案進行“認真審查”并“作出答復”,在未“先確定申請執行債權再執行”的情況下,依法立即中止或撤銷(2012)惠中法執字第174-6號《執行裁定書》和(2012)惠中法執字第174-6號《函》,還外來惠州投資者一個公道!
聽解了曙光公司的各位叔叔阿姨的相關介紹,記者感同身受。并附上:1、惠州中院《174-6號執行裁定書》;2、廣東高院(2014)執監字第4號;3、廣東高院(2014)《執行監督情況通知書》;4、國土局《暫緩協助執行通知書》;5、174-6號《函》。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