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成鋼是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法院執行局教導員,2011年因瀆職受賄被雙規后取保候審。2005年前,時任堯都區法院庭長職務的段成鋼曾長期負責當時的堯都區信用社清欠工作,和堯都區信用社領導關系甚好。2005年下半年,他利用工作關系幫企業老板李國寶向信用社貸款1100萬元,提出的條件是企業出售后給他純利的30%作為好處費。此后幾年,李國寶陸續給了段成鋼幾十萬元的費用,其余款項由于企業經營困難,賣又賣不了,一直無力再付。8年后,段成鋼竟用騙哄誘取得的所謂證據以他弟弟的名義起訴李國寶索要“好處費”。令人驚奇的是:臨汾、侯馬兩級法院刻意隱瞞該法官身份,在段成鋼及其胞弟段成鈺沒有出示分文給企業投資的證明,從未參加過企業經營管理,更沒有合伙協議,公司章程及工商機關證明其是該公司股東的事實上判其勝訴。
為貸款承諾給法官“好處費”
李國寶多年在臨汾從事鐵路承包站臺發運業務,2004年底,得知侯馬市國企綠洲食品有限公司將改制,對外出售股權。該公司占地100余畝,且有1800米鐵路專用線可以用于鐵路站臺發運業務,他對此十分感興趣,但對近2000萬元的資金投入他一時難以籌集。
2005年初,李國寶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堯都區法院的段成鋼。段成鋼稱他由于工作關系和信用社主要領導關系密切,只要有抵押隨時可以貸到款。段成鋼提出條件是款辦出來后,他要該公司出售后凈利潤的30%為“好處費”。由于急需用款,李國寶同意了段成鋼的要求,雙方達成了口頭協議,待公司出售后給段成鋼30%的“好處費”。
2005年7月,李國寶以1680萬元的價格從臨汾市商務局(即企業主管部門)成功競標得到了綠洲公司,8月初,從堯都區信用社貸了1100萬,而抵押物為李國寶個人及公司財產。期間段成鋼以需打點信用社領導為由問李國寶拿走10多萬元。
此后幾年,段成鋼不斷問李國寶索要“好處費”。2011年段成鋼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紀委雙規,出來后,找李國寶說:“老兄,我剛雙規出來,開個爛車丟人,把你的車給我開兩個月就還你”。然后給李國寶開來一臺手續不全的車,把李國寶的開走已四年之久,經多次索要,至今未還。
李國寶列了個段成鋼款項清單,每次金額不大,包括:2005年, 段成鋼拿走9.5萬元; 2006年,3萬元;2007年,4萬元;2008年,2萬元;2009年,3萬元等。其中,有段成鋼本人打條;有其愛人打條;有其司機打條。段成鋼對此全部認可。
法官巧設計“好處費”變公司股權
入主綠洲公司后,李國寶又投入了大量資金,然而當初看好的鐵路專用線因種種原因沒有啟用,公司其它業務收入只是冷庫租賃,每年收入除正常開支外不夠償還信用社利息。
2011年12月,段成鋼來到綠洲公司李國寶的辦公室,對李國寶說:他要在北京買房,資金不夠要貸款,讓李國寶給他寫個股權證明,證明他是公司股東。由于之前承諾的好處費沒給到位,李國寶覺得該幫忙,當時就給出具了“侯馬市綠洲食品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段成鋼持有該公司30%股份”證明。段成鋼看了看,卻給撕了說:“我是公務員,只能寫我弟段成鈺的名字才行。”李國寶不知是計,按其要求寫上了他弟弟的名字,但又隱隱覺得有問題,就加了一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股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此時的李國寶根本不認識段成鈺。
李國寶善良的認為段成鋼只是為了買房貸款而叫自己出具的承諾,根本沒想到這只是噩夢的開始。
以上承諾出具后,段成鋼加快了索要好處費的腳步。2012年11月,段成鋼領其弟到侯馬綠洲公司,要求退股并寫協議。李國寶感覺如此讓段成鋼糾纏對公司沒有好處,況且和段成鋼的事早晚需處理,于是同意了段成鋼的要求,與段成鋼簽了一份“退股協議”,內容是:段成鋼退股,李國寶付給段成鋼280萬元作為退股資金。但在簽字時,段成鋼認為由他簽字不妥,并親筆修改了協議上的部分內容,把他的名字改成了段成鈺。
這種私下簽定的協議,只有法人簽名沒有加蓋公司公章,所謂的“入股”、“退股”協議本應和綠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侯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示的證據是:李國寶出資916.8萬元,持股99.84%;張繼軒出資1萬元,持股0.11%;劉小鴻出資0.2萬元,持股0.05%。張、劉都是綠洲公司的原始、法定真實的股東,對于以上處分公司股分的行為卻完全不知情。
協議簽定后,李國寶立即支付了80萬元給段成鋼,但由于后期資金沒有到位,沒有按協議再付給段成鋼200萬元。
2013年7月20日,段成鋼以后來沒按協議付款為由,糾集了社會閑散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近40人,用4、5輛車堵住公司大門,私刻公司印章、張貼整改通告,強行攔截來往車輛,登記人員信息,后被110驅走。
法官打官司討要“好處費”
段成鋼在鬧事索要“好處費”未果后,數次打電話、發短信威脅李國寶。由于公司連年虧損,幾近處于危境。2013年9月,堯都區信用社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貸款本息2000余萬元。李國寶在動用了所有可用的關系、借高息籌集資金,還清了所欠信用社的本息。此時,公司哪里還有錢再給段成鋼。
2013年11月,看見李國寶還了信用社的貸款,卻不付給他200萬元,段成鋼一怒之下,狀告李國寶討要股東權益,當然起訴人是段成鈺。在侯馬法院、臨汾中院站在法庭上滔滔不絕對峙李國寶的都是段成鋼,而起訴人段成鈺則是一言不發,但所有的法律文書都是段成鈺的姓名。
由于段成鋼誘騙下李國寶出具的兩份白紙黑字寫的有段成鈺30%的股權,臨汾兩級法院認定證據成立,一、二審都判定段成鈺系隱名股東,系有綠洲公司30%的投資權益。李國寶認為這十分荒唐。這個事情的自始至終,都是段成鋼披著合法的外衣利用自己精通法律的特長知法犯法,強行索取10年前的賄賂,跟這個八竿子打不著在綠洲公司改制六年后突然冒出來的“段成鈺”沒有任何關系,綠洲公司的股東及所有工作人員沒有一個人認識他,如果他是股東請問公司改制10余年為何從未進過股東應盡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為何不能出具給公司投資的分文證明及公司應給股東出具的“股東證書”?公司償還信用社債務為何不出分文?
離奇的是:臨汾、侯馬兩級法院在判決中對《公司法》及法律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棄之不用,偏聽枉判。對段成鋼的“法官”身份只字不提,而這正是觀察全案前因后果的重要問題之一,李國寶舉高息舉債償還信用社的債務后,綠洲公司還有土地130畝,部分可用房產及機械設備,在當地價值約3000余萬元,段成鋼占其30%投資權益后,意味著將有1000余萬元的巨款回報,將遠遠超出“退股協議”、“好處費”的份額。
更為奇怪的是:段成鋼在2011年被紀委雙規后被檢察機關以瀆職罪和受賄罪提起公訴。咄咄怪事是檢察機關起訴至今已近四年,段成鋼作為“犯罪嫌疑人”,沒進一天牢房,雙規出來后還在臨汾、北京替他人打理“眾利和有限公司”。
李國寶講,段成鋼所打理的“眾利和有限公司”從事的也有違規行為。2013年9月,堯都區信用社起訴李國寶歸還貸款及利息,此時的信用社理事長已是洪福生。為了應訴,李國寶找到臨汾一家較大的律師事務所進行案件委托,被善意的婉拒。在這家事務所,李國寶了解到,此筆款堯都區信用社已和“臨汾眾利和有限公司”簽了委托要款協議,明面上看是堯都信用社起訴,實際上是“眾利和公司”在操作,根據信用社和“眾利和有限責任公司”所簽定的協議,所受委托單位操作收回貸款后,本金可得30%,利息可得50%。因此不難算出,我歸還了堯都區農商行2029萬元,其中本金1529萬元,利息500萬元,就此一筆,“臨汾眾利和有限公司”可得本金450萬元,利息250萬元,共700余萬元,事實上,李國寶歸還信用社2029萬元后,依照合同“眾利和有限公司”已得到了700萬元。
該事務所知情人讓李國寶看了他們所和堯都信用社所簽的“委托要款協議”。并明確講,“臨汾眾利和有限公司”的合同和他們的內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他們分的大部分都是難以回收或破產企業,而有償還能力、有資產的大都歸“眾利和有限公司”,因為“臨汾市眾利和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實際上是洪福生,且有部分老干部參股,背景很深,實屬老虎屁股摸不得。(步鳴鳴)
文章來源:中國財經報道